1、每臺山西起重機械的司機,都必須經過培訓、考核合格,并持有操作證才準予操作。
2、司機接班時,應檢查制動器、吊鉤、鋼絲繩和安全裝置。發現性能不正常,應在操作前排除。
3、開車前,必須鳴鈴或報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時,亦應給予繼續鈴聲或報警。
4、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。聽到緊急停車信號,不論是何人發出,都應立即執行。
5、確認山西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,才可以閉合主電源。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,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電源。
6、閉合主電源前,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。
7、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;在重新工作前,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。
8、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工作結束時,應將起重機錨定住。風力大于6級時,一般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。對于門座起重機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,風力大于7級,應停止工作,并將起重機錨定住。
9、司機對起重機進行維修保養時,應切斷主電源,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;必須帶電修理時,應帶絕緣手套、穿絕緣鞋,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,并有人監護。
10、山西起重機運行時,不得利用限位開關停車;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打反車制動。
11、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器。
12、山西起重機工作時,不得進行檢查維修。
13、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,吊臂下嚴禁站人。
14、在廠房內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。
15、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,吊物(吊具)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;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,吊物(吊具)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.5米以上
16、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(200~300毫米)、短行程試吊車,再平穩地吊運。
17、吊運液態金屬、有害液體、易燃、易爆物品時,必須先進行小高度、短行程試吊。
18、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,吊鈞在最低工作位置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。
19、山西起重機工作時,臂架、吊具、輔具、鋼絲繩、纜風繩及重物等,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的規定。
20、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,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。